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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个人转让房产的所得税税率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购房发票或凭据,应交个人所得税=(现交易价-原购价-合理成本)×20%
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房产转让的差额税率按照20%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产,所需购房款该如何支付
非居民在境内房地产公司购买境内房产的,以从境
外汇
入的外汇
资金支付时,可直接将购房款从境外汇入境内房地产公司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以其在境内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支付
时,应持书面申请、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该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
法律文件,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开户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划转的
外汇业务核准件,由银行凭该核准件将购房款由非居民个人账户划转
到境内房地产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非居民向居民个人购买境内
房产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居民个人对所出售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房
地产管理部门准许该房产交易的证明材料及改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法
律文件,向房产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结汇的外汇业务核准件,由银
行凭该核准件将非居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外汇资金结汇后向境内居民
个人支付。
非居民在境内所购房产出租后的租金,可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
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及该笔收入的完税证明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外
汇局申请开立购付汇的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该核准件办理售付汇
及对外付汇手续。非居民在境内所购房产出售后所得收入,可参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销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
[2000]246号)的规定,持原购买境内房产的有关凭证、房产转让
交易合同且已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房地产管理部门核
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等,到房产所在地外汇
局申请开立购付汇的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该核准件办理售汇及对
外付汇手续。
非居民个人转让国内房产涉及哪些税款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这笔交易有一定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境外A公司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建议结合B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关于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建议根据被转让房产用途、买卖双方的企业性质等因素,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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